蘇建規字〔2023〕1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為嚴格落實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生產安全責任,有效防范生產安全風險,壓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我廳制定了《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經2023年4月13日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4月27日
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
為嚴格落實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等生產安全責任,有效防范生產安全風險,壓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現對加強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暫扣、吊銷
經立案調查認定有明確違法違規事實和責任的安管人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一年;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納入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安管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經立案調查認定有明確違法違規事實和責任的外省施工企業安管人員,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移送事故責任企業工商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關于安管人員行政處罰后的市場監管聯動措施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安全管理人員,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作為安管人員用于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得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動,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開,并共享推送至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本省安管人員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在“證書管理平臺”相應調整電子證書狀態信息。企業在配置安全管理人員時,應當查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狀態。證書狀態信息可通過兩種途徑查詢,一是通過江蘇省政務服務網—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旗艦店—證照查詢驗證—人員資格證書查詢;二是掃描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電子證書二維碼自動獲取。
三、關于更換負有事故責任的安管人員
受到行政處罰的安管人員,其所在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提前做好安排,及時調整發生事故項目的安管人員,并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安管人員的處罰決定后,應當核查項目安管人員配備和變更情況。未辦理變更的,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處理。事故調查期間,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員離職或者調動的,安管人員有義務主動告知新用人單位前期事故情況。
四、關于做好事故發生項目的整改工作
事故發生后,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規定責令項目停工,并限期整改。安管人員應當主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約談、配合事故調查,并做好現場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整改要求積極做好問題整改工作,項目經整改后報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項目整改期間,企業主要負責人等應當按照規定檢查事故項目整改情況,并將有關影像和文書等資料留檔。
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據整改難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時間確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停工整改30天左右。事故調查期間,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尚未依法被暫扣或者吊銷的,項目整改合格后應予以正常復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讀
2023年4月27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了《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產人員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以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的生產安全責任。若干措施將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實施。
一、出臺背景
根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和《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質〔2015〕206號)文件要求,安管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機關應當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近年來,國家和省層面多次開展各類安全生產督導,事故處理“回頭看”后評估工作也被列入督導的重要內容,各地普遍反映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安管人員追責不到位,迫切希望省廳出臺政策予以支持。為落實國家要求、回應基層關切、填補政策空白,我廳制定了本若干措施。
二、制定目的
進一步嚴格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管人員的生產安全責任,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提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三、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共計四大條,主要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基礎性內容(第一段)。依次闡述了制定若干措施的目的和依據,規定了若干措施的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明確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暫扣和吊銷(第一條)。首先,規定了不同等級生產安全事故中經立案調查認定有明確違法違規事實和責任的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處理,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一年;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其次,規定了證書有效期內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再次,規定了對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除了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外,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最后,規定了對認定有明確違法違規事實和責任的外省施工企業安管人員的處理。
第三部分為安管人員行政處罰后的市場監管聯動措施(第二條)。首先,規定了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安管人員,行政處罰期限內不得作為安管人員用于項目管理人員配備、不得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動。其次,創新提出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開,并共享推送至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運用市場監管聯動措施,防止被處罰的安管人員繼續從事相關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動,大大減少后續招投標環節投訴或異議。最后,在文中明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狀態信息查詢的兩種途徑,一是通過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旗艦店進行查詢;二是掃描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電子證書二維碼自動獲取。
第四部分為更換負有事故責任的安管人員(第三條)。首先,規定了受到行政處罰的安管人員不得繼續從事相關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動,企業應當及時更換人員,以免影響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其次,規定了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核查項目安管人員的配備和變更情況,實現上下聯動。最后,明確要求事故調查期間,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員離職或者調動的,安管人員有義務主動告知新用人單位前期事故情況。這塊主要考慮安管人員事故調查期間,事故調查報告尚未完成,無法明確后續是否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安管人員有義務告知新用人單位,以防出現新用人單位用此安管人員去投標,中標后發現此安管人員受到行政處罰,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被暫扣或吊銷,導致廢標等不必要的損失。
第五部分為做好事故發生項目的整改工作(第四條)。首先明確事故發生后,項目整改期間,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安管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其次,對復工前的限期整改期限進行明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停工整改30天左右,并強調項目整改合格后,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尚未依法被暫扣或者吊銷的,不影響項目正常復工。明確整改期限目的主要是防止一些地區主管部門因主觀意志讓工地無延期停工,造成項目建設更大損失,另除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核查、隱患整改,處理善后賠償,及事故調查前期現場勘探、取證、問詢等工作確需一定合理的時間。